實驗室全面通風設計原則
2021-02-10 11:05:44
(一)設置條件
1.放散熱、蒸氣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,當不能采用局部通風,或采用局部通風后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時,應輔以全面通風或采用全面通風。
2.設計實驗室全面通風時,宜盡可能采用自然通風,以節約能源和投資。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時,應采用機械通風,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。
(二)設計原則
1.設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風的建筑物,在進行風量平衡計算時,應考慮自然補風(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)的可能性。如該建筑的冷風滲透量能滿足排風要求,可不 設機械送風裝置。當自然補風達不到室內衛生,生產要求,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,設置機械送風系統。
2.對于換氣次數小于2次/h的實驗室全面通風系統,或每班運行不足2h的局部通風系統,經風量或熱量平衡計算,對室溫沒有很大影響時,可不設機械送風系統。
3.當相鄰房間未設有組織進風裝置時,可取其冷風滲透量的50%作為自然補風。